壽險保單與遺贈稅規劃:常見稅務風險與3個重點

壽險保單的遺贈稅規劃

很多人以為壽險死亡給付一定不會產生遺產稅問題,但實際上,是否不計入遺產總額,仍需符合特定法規要件與保單安排條件。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屬於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然而,借由淑芬的案例我們可以知道,保險規劃上的一個細節錯誤,可能會帶來意想不到的稅務問題。下面就讓我們來分析3個關鍵的重點觀念,讓你在保險規劃上避免相同的錯誤。

保單遺贈稅規劃3個重點

保單的遺贈稅規劃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時,當要保人先身故,保單價值須列入要保人遺產課稅

依照保險契約,要保人是負責繳交保險費的人。當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會給付身故保險金給受益人。在淑芬的例子中,淑芬是要保人,俊傑是被保險人。當淑芬因癌症過世時,由於淑芬並不是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不會給付保險金,但保單仍然有效,但是保單變成是淑芬的遺產。因此,這張保單的現金價值必須被列入淑芬的遺產中,並繳交遺產稅。

將保單的要保人改為配偶或其他人,仍有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問題

壽險保單具有現金價值,如果在要保人身故前將要保人改為其他人,這會被視為贈與行為,須辦理贈與稅申報。雖然夫妻間贈與可免贈與稅,但如果在身故前兩年內才把要保人改為配偶,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仍需併入遺產總額,進行遺產稅徵稅。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個人,可能涉及所得稅問題

如果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不是同一人,還需要注意所得稅的問題。例如,如果俊傑在保單受益人為小孩的情況下身故,因為要保人(淑芬)與受益人(小孩)不同,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保險金給付將涉及所得稅。因此,可以在投保時確保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稅務負擔。

買保險傳承資產 如何避免稅務風險

案例1: 父母或祖父母幫未成年小孩買保單

父母或家裏長輩有時候會想要幫小孩存一筆錢,一般說來,因為小孩還沒有滿18歲,不具備法徫行為能力,是不能直接做為要保人的。

在台灣,這時候會有兩種做法:

1、以父母或祖父母做為要保人,未成年的小朋友做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買保單。

若干年小孩年滿18歲後,如果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已成年的小孩,這個動作就是贈與,保單當時的現金價值就是贈與的金額,應該要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如果金額超過當年度的免稅額就必須依規定繳稅。

如果小孩成年之後,保單的要保人不去變更,那麼做為保單要保人的長輩如果過世,這張保單就會變成是長輩的遺產,以保單的現金價值計算遺產稅,而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對這張保單都有權利,要所有的繼承人開會討論由誰成為新的保單要保人,整個繼承手續、流程都會讓人感覺麻煩。

2、以未成年的小朋友同時做為保單的要保人以及被保險人,雖然未成年人不具備法律行為能力,但是台灣的保險公司接受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通常是父母親)做為代理人簽字,向保險公司投保,也就是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為未成年的子女向保險公司投保,這種做法在台灣是可以被接受,而且具有法律效力的。

按理說應該是由保單的要保人繳交到期保費,但未成年人一般來說沒有能力繳交保費,所以會是由小孩的父母親來為小孩支付保費,但是這個動作其實就是「贈與」,目前每人每年的免稅贈與額是244萬,如果在這金額以下是免納贈與稅的,然而建議每年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且拿到國稅局的完稅證明,小心妥善保存,萬一哪天被國稅局追問小孩繳保費的錢哪裏來的? 要能拿出證據,這種做法可以減少日後不必要的麻煩。

每年244萬的免稅贈與額,夫妻2個人對一個獨生子女每年可贈與488萬不必繳贈與稅,這個金額對於資產超過1億的高資產人士,以及資產超過10億的超高資產人士來說,遠遠不夠用。香港保險通的Tony老師建議可以善用短年期儲蓄險做贈與規劃,基本操作就是利用保單總繳保費跟保單現金價值的差異,對於贈與的資產做變相的壓縮。

舉例來說,1000萬的總繳保費,保單現金價值為600萬,這時候把保單的要保人改成小孩,贈與稅是以保單現金價值600萬來計算,而不是保單所繳保費1000萬,從而實現資產壓縮後再贈與的節稅效果,然而目前這種做法在國稅局要求實質課稅原則下,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案例2: 購買境外保單

同案例1,父母親幫未成年子女買保單,但買的不是台灣保險,而是香港保單,我們接著討論可能產生什麼變化。

雖然台灣金管會一再警告境外保單有風險,但無論如何,購買境外保單畢竟沒有違反民法第71條強行或禁止之規定、第72條公序良俗,所以仍然是被臺灣法律承認的私法契約,然而畢竟買的是香港的金融產品,不受台灣法律管轄,而最重要的是錢既然匯出台灣到了香港,之後的金流其實台灣是完全掌握不到的。

香港保單若涉及要保人變更,可能產生贈與稅申報義務。納稅義務人應依台灣稅法規定主動評估並完成申報,不應因資訊不易即忽略稅務責任。

香港保單如果發生理賠,由於台灣並不承認境外保單是保單,境外保單不得享有台灣稅法上任何的優惠,所以這筆理賠金如果匯回台灣,就會被當作是保單要保人的【遺產】來看待,必須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當中去算遺產稅,但是如果這筆理賠金直接存入香港的銀行帳戶,要用錢的時候匯回台灣並且申請海外投資所得匯回,那麼就按海外所得來看,納入所得稅法中的最低稅負制基本所得額去計算,2024年的基本所得額在750萬以下免稅。

以上對於台灣民眾買香港保單所涉及的稅務,歡迎與香港保險通的顧問討論,如果有需要還可以轉介有這方面實務經驗的會計師做個別諮詢。

境外保單在台灣已經有幾十年以上的歷史,從早期可以直接在台灣本地簽單的NWL、BMI、CICA、LINCON的國際保單,以及必須入境香港、新加坡或是美國本士才能購買的境外保單,都是台灣客戶在台灣本地單以外的選擇之一。

台灣的金管會每隔幾個月,就在媒體上發佈有關境外保單不受台灣保險法及其他金融相關法律之監管與保護的宣傳,但是境外保單的確有別於台灣保單,使得高收入、高資產的台灣客戶,往往將境外保單做為資產全球配置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比較少人注意到的是擁有海外收入的這批台灣人,不論是長期在中國大陸及其他海外地區的台商、台幹,或者人在台灣但領的是海外的薪資或佣金,這些人原本就有海外收入,除了一部份回到台灣做為日常開支,也會有一部份留存海外做投資,而香港往往做為這個族群的海外資金調度中心。

香港作為亞洲金融中心,在稅制、外匯與金融市場安排上與台灣不同,因此常被納入跨境資產配置的討論。不過,台灣稅務居民仍需依台灣稅法、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CRS 或其他資訊交換規範評估申報義務。跨境安排應以合法申報與風險揭露為前提,不宜以隱匿資產或逃避稅務作為規劃目的。

總結

當前台灣國稅局要求以實質課稅原則來看待保單所涉及的遺贈稅,對於高資產人士的傳承規劃並不友好,然而境外資產可能涉及CRS或是跟台灣簽有稅務訊息交換的國家將涉稅信息跟台灣回報。

對高資產人士來說,有關全球稅務籌劃的工具不只是有保險,還有海外信託、家族辦公室或是身份規劃等做法可以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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